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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不停摆” 远程具结“不断线”

时间:2022-04-26

来源: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郭方宇慧

编辑:王秋懿

录入:王秋懿

审核:薛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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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具有自首、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院拟对你决定不起诉。” 
  “我听清楚了,没有异议。感谢检察机关在疫情期间能够为我们办理认罪认罚具结,我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没有异议。” 
 
 
  日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远程方式进行认罪认罚具结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2020年8月,犯罪嫌疑人盖某某浏览微信朋友圈时,发现亲属刘某某家中饲养了两条马犬,盖某某觉得很喜欢就向刘某某索要,刘某某未同意。2020年9月,盖某某和其妻弟李某某商议把狗偷回家自己饲养,于是二人趁夜晚饲养马犬的院子没有锁门、两条马犬无人看管之际将马犬牵走。实际上,这两条马犬为刘某某的亲家苏某某所有,第二天苏某某发现马犬丢失,于是报警。盖某某、李某某得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马犬送还给苏某某,苏某某也表示了谅解。
 
  经审查,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盖某某、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被盗马犬已经返还,并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与被害人具有亲属关系,依法可以不起诉。
 
 
  案件办理期间,盖某某的居住地大庆市大同区、李某某的居住地绥化地区及大庆市红岗区先后发生疫情,由于“封城”无法实现在检察机关进行认罪认罚具结。为使当事人尽早脱离诉累、回归家庭和社会生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使用“小鱼易连”APP进行远程具结,犯罪嫌疑人盖某某、李某某及值班律师均通过手机与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连接,在线上开展认罪认罚具结、释法说理、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通过线上方式与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面对面”,依法确保案件办理以及认罪认罚工作不停、不等、不拖,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教育转化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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