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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诉讼费用

时间:2021-09-15

来源: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晶、赵伟亮

编辑:王秋懿

录入:王秋懿

审核: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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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院虽从内部开展规整诉讼费用退还相关事宜,但仍存在未依法及时退还胜诉方诉讼费用的违法情形。此项监督工作仍需继续开展,督促法院从机制层面统筹解决该类违法情况,有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副检察长王飞这样说道。


 

近日,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关于退还案件诉讼费审判程序违法专项监督系列案件听证会,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飞主持会议。区人大代表韩国庆、政协委员刘爱文、人民监督员韩冰接受邀请参加会议。
 
 
 
 
 
 

案情回顾

  大庆市红岗区某冷饮厂与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大庆市红岗区法院受理此案件,某冷饮厂于受理当日预交案件受理费,大庆市红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判决案件受理费由某机械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该判决生效后,案件受理费2000元至今未退还某冷饮厂。同时,经调查大庆市红岗区某冷饮厂未同意由某机械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案件受理费。现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听证员围绕退还案件受理费是否属于审判程序违法、检察机关是否应制发检察建议予以监督展开评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检察机关向红岗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我们企业这个案子虽然胜诉了,但是执行有难度,还没执行回来。检察机关出面监督要将诉讼费退还给我,诉讼费虽然只有2000元,但也让我看到了检察机关服务为民的态度,感觉心里很暖。”
 
 
 
 
“开展诉讼费退费监督工作到底有没有必要性?对于原告胜诉的案件,未经原告允许,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费,将本应由法院或国家承担的被告执行不能的风险和不利后果转嫁给了原告。在执行阶段,法院更不应将案件受理费和其他判决事项违法合并执行,案件受理费属国家规费,应列为国库收入,与案件当事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当事人不能成为申请执行的适格主体。而且若被告没有执行能力,群众预交的诉讼费就得不到赔偿,裁判文书成了法律“白条”。因此法院在诉讼费处理中存在审判程序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该院副检察长王飞这样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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