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访须知
时间:2017-11-01
来源:未知
录入:黑龙江省大庆市红
一、来访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上访,自觉维护上访秩序和接访室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申诉。
三、来访人员应当到本院设立的信访接待室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申诉。
四、每周二为检察长接待日,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具体安排。
五、来访人员来访时,需要向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除上访必须的材料外,其他随身物品一律存放到指定储物柜内。
六、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向接待人员反映情况,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七、来访人员反映的信访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八、来访人员在来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访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九、来访人员违反本须知规定的,接待人员及法警应当对来访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按照《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十、来访人员发现接访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
十一、来访人员认为接待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可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本院纪检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