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过来!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防止干
时间:2021-05-24
来源: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丽媛
编辑:王秋懿
录入:王秋懿
审核:薛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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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是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基石。
红岗区检察院正在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顽瘴痼疾整治的重点内容之一。为进一步增强全体检察干警法纪意识、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司法,现向全院干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发出如下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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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您是领导干部
请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有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授意、纵容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关系人;通过各种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以其他方式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等行为。您的干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同时报送同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请严格遵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如有上述行为,办案人员将全面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主动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推动全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铁军,建设平安红岗、法治红岗、幸福红岗贡献力量!
红岗区检察院正在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顽瘴痼疾整治的重点内容之一。为进一步增强全体检察干警法纪意识、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司法,现向全院干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发出如下倡议:
请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有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授意、纵容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关系人;通过各种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以其他方式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等行为。您的干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同时报送同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如果您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请严格遵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如有上述行为,办案人员将全面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主动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三、如果您是工作人员
请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不得泄露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不得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有其他利益输送;不得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对违反规定并一经查实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请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不得泄露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不得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有其他利益输送;不得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对违反规定并一经查实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请您自觉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在涉及个人司法案件或执法司法行为时,不要请托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干预司法。如果您想查询案件信息、反映问题或提出建议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或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