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清单
时间:2021-04-07
来源: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丽媛
编辑:王秋懿
录入:王秋懿
审核:薛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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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红岗区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阶段工作有序开展,推动开门搞整顿,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红岗区检察院坚持以深化队伍整顿为重点,强化责任引领,统筹组织领导,制定《红岗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清单》。
01召开领导小组推进会,全方位部署工作
该院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立足查纠整改工作重点,压实主体责任,紧贴工作实际,针对“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进行专门讲解并部署查纠整改阶段工作。以讲政治的高度、服务为民的宗旨、规范司法的目的形成《红岗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清单》,以“清单”为问题导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可考可量的整改措施,确保查纠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02各部门积极配合,深入查摆问题
各部室精细组织,精密部署,认真对标《大庆市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实施方案》,以“六大顽瘴痼疾”为切入点,在查找共性问题同时进一步深入挖掘自身存在个性问题,坚持“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相结合,查漏洞、找短板、刨根源,梳理形成各部室“顽瘴痼疾”清单,为教育整顿查纠整改阶段工作高质量开展提供“靶心”“病灶”。
03动员全院干警,提升思想认识
根据红岗区检察院召开领导小组部署会,各科室负责人向科室内部干警传达会上精神,引导全体干警打开心门、解开心结,放松思想包袱,切实提升干警的思想认识,为查纠整改阶段工作顺利开展打好思想基础。
现将《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清单》和监督举报邮箱、电话面向社会公布,邀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突出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不按规定如实主动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的;徇私、徇情或者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超越职权私自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案件定性等处理意见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的;在受到干扰的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违规违法处理案件的;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
2.突出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检察人员以亲属名义开办企业参与经营活动,或采取合伙、合作等方式投资入股获取经济利益的;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3.突出整治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检察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利息,或以检察人员身份为他人提供担保,逾期不能履行担保责任,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检察人员向所办案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借取大额资金的;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4.突出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对于审判人员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5.突出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业务部门不及时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6.突出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7.突出整治不懂大局,不会服务大局大有人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监督中释法说理不充分,与侦查人员沟通不够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前与行政机关缺少沟通,对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过多考虑行政机关或法院意见,不能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重配合轻监督,在办案中发现监督线索的敏感性不强,对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抹不开情面,不愿主动监督的;对检察建议发送对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受理、拒不回复监督意见怕得罪人、影响工作协调,过于偏重沟通协调,不敢跟进监督的。
8.突出整治机械司法没有根本改观的问题
对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等事项,刑事检察部门违反刑事诉讼规则,不直接受理安排,仍然要求律师先到案件管理部门申请的;对律师会见要求以开庭、不在单位为由推拖应付,对律师提交的意见不认真审查、不及时沟通反馈的。
9.突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没有根治的问题
接待来访群众、案件当事人语言不规范,接访笔录简单化,群众诉求信息系统填录不完整,对部分信访群众“踢皮球”的;在公务活动中以个人接待名义饮酒,私人聚餐场合酗酒,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范围掌握不准,不主动及时申报,让报才报、不要不报的。不严格遵守出庭纪律,存在出庭迟到、庭审中接打电话等情形,不起立宣读起诉书的。
10.突出整治漠视群众利益现象依然存在的问题
业务部门反馈群众来信办理结果不主动、不及时,7日内程序性回复不到位、3个月内案件办理结果答复质效不高,不愿当面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书面回复流于形式的;履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导责任不够,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教育转化不到位,听取被害人意见不充分的。
01召开领导小组推进会,全方位部署工作
该院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立足查纠整改工作重点,压实主体责任,紧贴工作实际,针对“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进行专门讲解并部署查纠整改阶段工作。以讲政治的高度、服务为民的宗旨、规范司法的目的形成《红岗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清单》,以“清单”为问题导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可考可量的整改措施,确保查纠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02各部门积极配合,深入查摆问题
各部室精细组织,精密部署,认真对标《大庆市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实施方案》,以“六大顽瘴痼疾”为切入点,在查找共性问题同时进一步深入挖掘自身存在个性问题,坚持“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相结合,查漏洞、找短板、刨根源,梳理形成各部室“顽瘴痼疾”清单,为教育整顿查纠整改阶段工作高质量开展提供“靶心”“病灶”。
03动员全院干警,提升思想认识
根据红岗区检察院召开领导小组部署会,各科室负责人向科室内部干警传达会上精神,引导全体干警打开心门、解开心结,放松思想包袱,切实提升干警的思想认识,为查纠整改阶段工作顺利开展打好思想基础。
现将《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清单》和监督举报邮箱、电话面向社会公布,邀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突出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不按规定如实主动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的;徇私、徇情或者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超越职权私自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案件定性等处理意见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的;在受到干扰的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违规违法处理案件的;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
2.突出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检察人员以亲属名义开办企业参与经营活动,或采取合伙、合作等方式投资入股获取经济利益的;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3.突出整治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检察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利息,或以检察人员身份为他人提供担保,逾期不能履行担保责任,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检察人员向所办案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借取大额资金的;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4.突出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对于审判人员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5.突出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业务部门不及时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6.突出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7.突出整治不懂大局,不会服务大局大有人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监督中释法说理不充分,与侦查人员沟通不够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前与行政机关缺少沟通,对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过多考虑行政机关或法院意见,不能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重配合轻监督,在办案中发现监督线索的敏感性不强,对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抹不开情面,不愿主动监督的;对检察建议发送对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受理、拒不回复监督意见怕得罪人、影响工作协调,过于偏重沟通协调,不敢跟进监督的。
8.突出整治机械司法没有根本改观的问题
对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等事项,刑事检察部门违反刑事诉讼规则,不直接受理安排,仍然要求律师先到案件管理部门申请的;对律师会见要求以开庭、不在单位为由推拖应付,对律师提交的意见不认真审查、不及时沟通反馈的。
9.突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没有根治的问题
接待来访群众、案件当事人语言不规范,接访笔录简单化,群众诉求信息系统填录不完整,对部分信访群众“踢皮球”的;在公务活动中以个人接待名义饮酒,私人聚餐场合酗酒,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范围掌握不准,不主动及时申报,让报才报、不要不报的。不严格遵守出庭纪律,存在出庭迟到、庭审中接打电话等情形,不起立宣读起诉书的。
10.突出整治漠视群众利益现象依然存在的问题
业务部门反馈群众来信办理结果不主动、不及时,7日内程序性回复不到位、3个月内案件办理结果答复质效不高,不愿当面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书面回复流于形式的;履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导责任不够,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教育转化不到位,听取被害人意见不充分的。
监督渠道
举报电话:0459-6782000
举报邮箱:honggangjcy@163.com
通信地址: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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