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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聚焦“黑医美” “护颜”专项守护群众

“面子”安全

时间:2023-02-14

来源: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肖男

编辑:王秋懿

录入:王秋懿

审核:薛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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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网红经济、互联网直播等行业的深入影响,人民群众对社会生活的实际需求和价值观念都发生了重大改变,求知求乐求美的愿望日益迫切,而新的经济风口正是抓住了人们的“爱美之心”,使得医疗美容作为代表性产业,呈井喷式发展态势,同时越来越多地问题和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

     一月初,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院部署的《黑龙江省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在辖区开展了公益诉讼“护颜”专项监督,重点对违规营销宣传、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非法制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问题展开了调查。通过对辖区内30余家美容机构进行调查走访,发现普遍存在生活美容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从业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疗美容主诊医生职业资格证》而擅自为他人纹绣、打耳洞、注射针剂等情况。从这些生活美容机构面向公众发布的朋友圈、抖音、快手帐号等平台信息看,纹绣、除皱、祛斑、注射填充乃至割双眼皮、去下眼袋、拉皮,甚至公开发布招收学员广告,无所不能。在利润驱使下,这些商家抱着侥幸心理违法违规营销“美丽”,不仅暴露出了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意识淡薄,也折射出了医疗卫生部门的监管缺位。
 

针对美容行业乱象,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向行业监管机关制发了行政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涉案生活美容机构擅自执业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建立长效机制,创新美容服务行业监管;及时传播医疗美容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让广大消费者能够区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做好甄别、防范风险。

    现实中,绝大部分消费者对医疗美容的认知存在偏差,尤其是一些美容机构利用微信朋友圈等媒介发布免费体验诱导消费的宣传,展示医美项目、医美产品、微整前后对比效果来夸大功效、制造容貌焦虑,使消费者忽略了对美容机构及从业人员资质的关注,从而助长了商家过度营销的违规行为。
    “鉴于医疗美容的实质属性是医疗服务,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所以求美人士在选择医美项目时要区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如果选择医疗美容,那么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机构、有资质的医生和合法的产品,这三句话是指导求美者进行医美项目的指南。”大庆市龙南医院医疗美容科主任张春发介绍。
    “‘护颜”专项是对最高检部署的“守护群众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的持续推进,反映出了美容行业的管理盲区和监管漏洞,美容行业应加强自律性,同时监管单位要重点整治行业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培育良性健康的市场环境,让群众能够安心美、自在美、舒心美。
 

    接下来,该院将继续在生态环保、食药安全等领域,积极履职、持续拓展,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利益保护的强烈需求,为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贡献基层检察智慧。”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飞说道。

 
公益诉讼普法课堂: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十五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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