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不代表“一放了之”,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公开训诫
时间:2023-04-07
来源:大庆晚报
编辑:王秋懿
录入:王秋懿
审核:薛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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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银行卡获利300元,导致他人被骗9万元,
检察机关“宽严相济”,举行公开听证会,
公开训诫,释法说理★
不起诉不代表“一放了之”


核心提示:
一名大学生因贪图小便宜,用自己的名字办理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犯罪,导致红岗区一市民被骗9万元,而这名大学生仅获利300元。
案发后这名大学生主动退赃,最终红岗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召开听证会,对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事起:贪小便宜导致他人受损
2020年7月,四川某大学郑某与同学陈某、郭某(另案处理)去云南旅游时,陈某告诉他们一个来钱道。
“办几张银行卡卖出去,就能挣到钱,容易得很。”陈某对郑某说。
三人合计,可以在云南办理银行卡,回四川转卖赚取好处费,当时,郑某办理了3张银行卡和网银盾,并将银行卡交给了陈某、郭某。
事后,陈某和郭某通过网络犯罪团伙 QQ 群发布的转账信息,进行非法洗钱转账。
当时,红岗区市民赵某步入了骗子的圈套,他在网络赌博被骗9万元,而这些钱都流入到郑某名下的建设银行卡,郑某获利300元。
警察找到郑某时他傻眼了,他没想到自己办的银行卡,会给被害人带来这么大的损失。
案发后,郑某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协商赔偿被害人赵某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审查: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今年2月,该案移送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卷,发现本案中郑某案发时系在校学生,今年即将大学毕业,通过开展社会调查,发现其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成绩优异。
案发后,郑某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主动提出赔偿以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如果仅仅依照“构罪即诉”的标准给其贴上犯罪标签,将使他的一生都带上无法抹去的污点,也会对其学业以及今后的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
承办检察官以“少捕慎诉”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综合犯罪情节,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公证:请代表举行公开听证会
3月30日,为了最大限度释放司法善意,减少社会对立面,红岗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说明,并从犯罪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等方面,对不起诉的理由进行了详细阐述。
3名听证员认真听取案件情况后,对案件进行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听证员房立东说:“我是一名律师,在工作中也遇到过此类案件,分析原因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年纪小、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检察院以公开听证方式践行‘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体现了人文关怀。”
会后,承办检察官向郑某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薛曼副检察长对郑某进行了法治教育,叮嘱其珍惜改过机会,走好人生道路。
“感谢检察机关能给我一次重启人生路的机会,我会好好珍惜,接下来我会加倍努力学习,早日学有所成,回馈社会。”郑某说。
说法:不起诉不代表"一放了之"
薛曼副检察长表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能“一放了之”,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更新司法理念,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办案模式,把“不起诉”与公开训诫、释法说理、社会公益服务、检察建议等有机结合起来,着力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助力区域社会治理。
那么,郑某所涉的帮信罪有哪些具体表现?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
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信罪有哪些类型?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
此外,提供或操作“GOIP ”“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都涉嫌帮信罪。
帮信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