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四个精准“亮剑”虚假诉讼
时间:2022-08-02
来源: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于芳
编辑:王秋懿
录入:王秋懿
审核:王飞
【字体:大 中 小】
1
假案子,真不了,检察建议显真章
假案子,真不了,检察建议显真章
2009年1月至2018年4月,孙某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提前借款时间、作出虚假陈述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手段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年8月19日,黄某欲向孙某某借款7万元,孙某某采取上述手段,诱使黄某、刘某某共同签订向王某某借款170000元的虚假借据。2016年8月19日,孙某某通过民事诉讼,在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对该虚假债务纠纷进行确权。孙某某、王某某、黄某、刘某某的行为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权威性,检察机关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现法院已裁定再审。

2
四精准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性
2018年至今,红岗区检察院集中开展虚假诉讼精准监督工作,采用四个精准模式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系列监督案件135件,本案为其中之一。
一是精准摸排,有效挖掘线索。着力加强外部协作,与纪检监察、法院、公安、司法、仲裁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形成打击合力。着力加强内部配合,每月与刑事检察部门、扫黑办、控申部门、检察室,重点围绕 “倒签时间”、收取超高利息等情形核对信息、筛选线索、挖掘案源。
二是精准引导,提升证据质效。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积极引导全面取证,通过引导侦查,深挖线索,解决公安机关在证据上的“重刑轻民”问题。同时积极与公安机关就案件定性、取证方向进行协调,例如针对存在矛盾的言辞证据,重新取证,避免瑕疵证据。
三是精准研判,强化案件质量。针对“套路贷”类型虚假诉讼案件,充分利用检察官联席会、检委会,进行刑民观点梳理、思想碰撞,厘清证据关联体系和证明事项,办案人员从当事人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角度进行精准研判。
四是精准跟进,确保监督实效。为深化办案效果,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积极督促法院召开审委会,通过列席审委会阐述案件背景情况,发表监督意见,督促法院裁定再审,确保民事检察监督落实落地。

3
检察官心得
虚假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或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分子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利用国家公权力取得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以实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同时破坏了司法秩序和公信力、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采用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方式对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予以监督,保障司法权威性势在必行。

4
释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